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