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孓維廷 訴訟代理人 岳世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戀嬌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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