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葉彩粟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松 田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澎湖縣○○○○○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勿遮隱)
二、陳報上開土地遭占用面積為何?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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