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0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被 告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驊林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 設桃園市○○區○○里○○路○○號
兼法定代理 許法源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
人
居桃園市○○區○○里○○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及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
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77元(計算式:89,
100元+37,077元=126,1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另
本件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48,4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