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0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被   告 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驊林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   設桃園市○○區○○里○○路○○號
兼法定代理  許法源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

           居桃園市○○區○○里○○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及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
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77元(計算式:89,
100元+37,077元=126,1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另
本件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48,4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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