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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