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84號原告丙○○
乙○○甲○○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扣除前已繳5,000元外,尚應補繳14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47,800元,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