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75號聲請人甲○○(即派鐠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派鐠實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派鐠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聲請破產遭法院裁定駁回,依法繼續辦理清算,然因清算事務繁瑣,無法於民國97年7月7日前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9號案卷,查核無誤,且核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又聲請人自97年1月7日起就任清算人,故本件應准自97年7月8日起續予展延至98年1月7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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