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5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5605號上訴人 林正彬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383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諭知林正彬罪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死亡者,依同法第394條第1項但書、第393條第
5款、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法院得自為該項不受理判決。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其附表一編號3論處上訴人林正彬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累犯)。上訴人就該部分不服,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而繫屬於本院。嗣上訴人於109年8月2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諭知上訴人罪刑部分撤銷,改判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