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97年訴字第137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諭令暨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