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告 丁麗珍
號 孫鳳蘭
7樓 沈首 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6,
146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至遲應於民國101年8月27日當天晚間12時以前)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並定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兩造應自行到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