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文鑌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文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文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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