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菁稜 代理人 戴嘉志 (法扶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慧琪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理人 鄭穎聰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法定代理人 楊秀琴 債權人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菁稜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