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皇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飯店法定代理人 葉富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千田 謹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千田謹悟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證物一公證書影本。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