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1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重弼 (原名 郭崇壁
主文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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