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伯宗(原名:蔡長芳)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伯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伯宗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經本院100年上訴字第5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0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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