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欠費證明資料(含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中所述之房租、水費、電費及雇工費用等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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