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聲請人 潘秋貞 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新臺幣捌佰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34條第8款定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經裁定開始後,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並經法院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逾期未預納者,應裁定不予免責。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時預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核算迄今支出郵務送達費用已逾上開預繳金額,又本件後續尚須進行聲請免責程序,故有再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爰酌定必要費用尚須800元(2×40×10=800),如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未如期預納費用,即依前揭說明裁定不予免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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