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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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號(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傅馨儀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陳苑文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