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劉愛齡 被告 楊宗翰 原住新北市○○區○○街○○號之1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本件被告楊宗翰被訴竊盜一案,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易字第41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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