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被告羅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秋齡 被上訴人即原告慶昌宮法定代理人 胡飛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排除侵害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38,020元【宜蘭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5,9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之面積207.8平方公尺=9,538,0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1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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