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一、台 古詩玄 與蘇州緹豐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44號裁定應更正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444號上訴人古詩玄訴訟代理人李旦律師
江俊賢 律師 蘇厚安 律師被上訴人蘇州緹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冠珽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 律師
夏媁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444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項下,應更正增列「訴訟代理人胡原龍律師、夏媁萍律師」。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詩璿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