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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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85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再抗字第13號、第15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抗字第13號、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提出之11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籌措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邱瑞祥法官黃書苑法官游文科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金勝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