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泌尿外科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泌尿外科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泌尿外科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泌尿外科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76年6月9日以76.5.22衛署醫字第664711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冊,第55頁,第28號)。嗣於97年3月18日第6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並經行政院衛生署以97年6月18日衛署醫字第0970027587號函准予備查,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泌尿外科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