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566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廖珮君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3月2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地:雲林縣○○鎮○○路○○○巷○○號), 吳秋慧 為被繼承人廖珮君之繼承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未聲請拋棄繼承亦未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函文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22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廖珮君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雲林縣○○鎮○○路○○○巷○○號」,此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非屬本院管轄,依前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婉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