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喨維
連怡嘉邱建勳陳鼎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106年9月18日12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201室(2樓A室),搜索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瓶(驗餘淨重3.535公克)及1包(驗餘淨重0.302公克),係屬違禁物。被告施喨維等4人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另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或被告並不成立犯罪時,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於106年9月18日12時55分許,持搜索票至施喨維位於臺中市○區○○路○○○號201室(2樓A室)租屋處,進行搜索時,除被告施喨維在場外,尚查獲被告施喨維女友連怡嘉與友人邱建勳、陳鼎昌等3人,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因被告施喨維、連怡嘉、邱建勳、陳鼎昌均否認持有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亦認被告施喨維等4人均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6年度偵字第25625號、
107年度偵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625號、107年度偵字第49號偵查卷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
4份在卷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均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認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詳如附表所示),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107年度偵字第49號偵查卷第
104頁、第115頁),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白色結晶│1瓶(送驗淨重3.548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驗餘淨重3.535公克)。│,認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107年度偵字第││2│白色結晶│1包(送驗淨重0.311公克│49號偵查卷第104頁、第115││││、驗餘淨重0.302公克)。│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