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59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馮裕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188,201元111年6月5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14.25%自111年7月6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2年1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39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78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14.3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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