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偉瑄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0785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妨害自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偉瑄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原簡易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29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妨害自由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 劉音尚 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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