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31號原告曾自發被告 余文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35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蔡直青
法官盧鳳田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