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郭烽文 即上和建材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7年9月4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7年9月4日刊登於報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8年3月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均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和建材行│土地銀行竹南分行│107年8月1日│173,103元│FP0000000││││ 鄭學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