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4號原告 饒自強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