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湯永豐 原告因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785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