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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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 陳光展
陳光煌 陳嘉南 陳連梅香 共同 葉恕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偉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貞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原告陳光展部分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捌仟元、原告陳光煌部分柒拾貳萬元、原告陳嘉南部分肆拾伍萬捌仟捌佰參拾元、原告陳連梅香部分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原告陳光展伍仟伍佰拾元、原告陳光煌柒仟捌佰貳拾元、原告陳嘉南肆仟玖佰陸拾元、原告陳連梅香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翁仕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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