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淑卿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陳維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郭美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康玉冰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理人 廖哲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相對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代理人何先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陳報匯款帳號函、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