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偉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相對人葉瑞文即 葉一鳴 之繼承人相對人 葉一鶴 相對人 葉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偉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偉銓公司)、葉一鶴、葉蓁蓁
及被繼承人葉一鳴(下稱葉一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偉銓公司、葉一鳴及葉瑞文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租金、貸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偉銓公司、葉瑞文、葉一鳴、葉一鶴分別共同簽發受款人
為聲請人之如附表二所示本票3紙交聲請人收執,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另葉一鳴已於110年5月6日死亡,相對人葉瑞文為其繼承人,雖尚未就附表所示土地關於葉一鳴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仍得對相對人葉瑞文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3件、繼承系統表1份、本院111年5月17日南院 武家秀 110年度司繼字第1836號函文影本1件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94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001臺南市北區北華490609全部相對人偉銓營造有限公司應有部分2分之1;相對人葉一鶴、葉蓁蓁及被繼承人葉一鳴應有部分各6分之1。附表二: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發票人(新臺幣)001109年12月19日16,200,000元111年4月8日偉銓營造有限公司、葉瑞文、葉一鳴002110年9月11日12,528,000元111年4月8日偉銓營造有限公司、葉瑞文、葉一鶴003110年9月11日6,552,000元111年4月8日偉銓營造有限公司、葉瑞文、葉一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