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 吳源彬 被告 李俊誠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04年度上易字第40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臺中市○○區○○路○○○○○號建物(下稱A建物)及豐勢路402號(下稱B建物)靠B建物側之二樓至四樓共同壁上之釘上烤漆浪板拆除,先前被剪斷的預留鋼筋須接合,回復原狀。其事實上陳述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168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