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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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郭清法 原告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郭俊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被告 王振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