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19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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