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秋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秋桐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秋桐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3年,於同年2月2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前即102年間某日某時許,故意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6月6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2
7號判決判處1年7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月4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3年,於107年2月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2年間某日某時許,故意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以107年度訴字第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7月,於107年8月9日確定等情,有上述2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應堪認定。且聲請人係於受刑人後案判決確定後之10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未逾6月之聲請期限,從而其聲請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自應准許而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