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未○○上列原告與被告卯○○、子○○、辛○○○、丑○○、午○○○、乙○○、甲○○、寅○、丙○○、癸○○、巳○○、辰○○、壬○○、丁○○、己○○、庚○○、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3,8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