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君怡受刑人陳世偉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君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君怡因受刑人陳世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聲請書僅記載第1項)與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檢察官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陳世偉(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陳君怡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在卷可證。
(二)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依受刑人住居所通知於113年6月3日到案執行,卻未遵期到案,再經新北地檢檢察官簽發拘票後,執行拘提無著,而且受刑人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有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新北地檢檢察官另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受刑人於113年6月3日遵期到庭,並於通知書備註沒入保證金的法律效果,具保人卻仍未能履行,而且具保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則有通知書、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佐。
(四)綜上所述,足以認為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據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泊鈞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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