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686號聲請人 陳沂彣
陳瑤仙 陳艷兒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沂彣、陳瑤仙、陳艷兒為聲請人 陳秀鳳 之子女、為被繼承人 薛炳枝 之孫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1月7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陳沂彣、陳瑤仙、陳艷兒間係祖母與孫子女之親屬關係,而被繼承人於103年1月7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所載,得知被繼承人有子女 陳福諒陳福勝 、陳秀鳳、 陳鳳珠陳文學陳福泰 (已殁)等人。次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次女陳鳳珠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96號准以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以及受遺贈人;其長男、長女陳福諒、陳秀鳳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573號及本件准以備查在案外。復依職權查詢之結果,本院並無受理被繼承人之其他拋棄繼承案件,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之孫子女陳沂彣、陳瑤仙、陳艷兒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已由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即其子女陳鳳珠等人繼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非法定繼承人,其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