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2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490號上訴人即被告林○○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 律師
劉德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易字第三四六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