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 陳嫚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在國民路268號殯儀館停車場遭竊,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4年2月3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8月3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姝妤┌────────────────────────────────────┐│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天聲水電工程有│陽信商業銀行│104年2月28日│46,526元│AE0000000│││限公司 王泰源 │健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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