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624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被上訴人 鄭崇熹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楊敦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羅惠雯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