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 律師
王佩琳 律師 許芳瑞 律師被告遠大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定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被告 張魁寶 (即 張鶯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伍安泰 律師被告宏銓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陳秀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被告上久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鈴娟 (即 顏天惠 之繼承人)
張輝益 (即張 陳淑敏 之繼承人)
張鵑如 (即張陳淑敏之繼承人)
張志聖 (即張陳淑敏之繼承人)
李綉春 (即 許寶國 之繼承人)
許惠敏 (即許寶國之繼承人)
許丁元 (即許寶國之繼承人)
許慧清 (即許寶國之繼承人)
許順發 許勢斌 (即 許水波 之繼承人)
許李綉美 (即許水波之繼承人)
許蕙茹 (即許水波之繼承人)
許勢孟 (即許水波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6行關於「法定代理人張陳秀花」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張陳秀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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