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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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397號聲請人 塗崇佳 即 塗勝一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為其與共有人 塗林惠美 即塗勝一之繼承人、 王茜茵 即塗勝一之繼承人、 塗秦姈 即塗勝一之繼承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3年12月日
司法事務官黃鳳珠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3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00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150412-311000股東姓名:塗勝一。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02號、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民事確定判決,由塗勝一之繼承人塗崇佳、塗林惠美、王茜茵、塗秦姈等四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而仍維持共有(四人之應繼分比例依序為1/4、3/8、1/8、1/4)002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154411-711000003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175297-211000004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196833-611000005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D-224171-011000006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92690-61104007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117105-01287008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144343-4176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