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543號債權人 黃麗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天財陳天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⑴支票8張之背面影本一份(票號:PT0000000、PT0000000
、PT0000000、HV0000000、HV0000000、PT0000000、HV0000000、PT0000000)。
⑵支票8張之其中7張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份(票號:PT000000
0、PT0000000、PT0000000、HV0000000、HV0000000、PT0000000、HV0000000)。
⑶確認陳天寶是否為債務人(票載發票人為共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天寶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義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