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4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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