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大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丙○○
(現另案在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