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
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一項第七行「10月18日代為
收受」應更正為「8月18日代為收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犯前項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
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